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市编办所属的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,相当副处级建制。其主要职责为: 一、贯彻执行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及其实施细则,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工作规则、制度、规定,并组织实施; 二、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及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,办理事业单位设立(备案)、变更、注销、证书补领等事宜; 三、依法保护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; 四、依法监督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贯彻落实《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,依法处理违反《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; 五、负责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归档、利用,为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查阅服务; 六、负责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能力建设培训工作; 七、负责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的赋予工作; 八、指导和监督检查县(市)、区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; 九、承办市编委、市编办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局长:余雷 电话:83558070
监督举报电话:12310 地址:青年西路71号金桥大厦1003室 邮政编码:2260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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